[行政學每週一詞]
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
行政責任
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而有違反行政法規、行政紀律行為或倫理行為時,所應負的責任。史塔寧(Grover Starling)認為行政責任的內涵可分為:
(一)回應
指行政機關快速熟悉民眾需求,不僅回應民眾,更要能主動確認公共問題並研擬解決方案。
(二)彈性
行政機關及人員在規劃或執行政策時,不可忽略與政策目標達成之有關的個別團體或情境差異。
(三)勝任能力
行政機關推動職掌、貫徹公權力的行為必須謹慎,要有完成任務的能力,並表現出行政績效。
(四)正當程序
即重視依法行政原則。
(五)課責
當行政人員或機關有違法或失職之情事發生時,必須有人對此負責。因此,行政責任的狹義概念即為課責之義。
(六)廉潔
政府運作在正面上要能坦白公開,在負面要能抑止貪腐。
吉伯特(Charges Gilbert)則提出確保行政責任之分析架構,區分為行政體系內部正式確保途徑(行政控制、調查委員會、人事主計監督體制)、外部正式確保途徑(議會、司法、選舉)、內部非正式確保途徑(專業倫理、弊端揭發)以及外部非正式確保途徑(公民參與、大眾傳播媒體)共四種確保途徑。哈蒙則認為行政責任的實踐可從政治責任、專業責任和個人責任三種責任的履行加以探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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